人民代表大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着重要意义,从宪法的角度看,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去解读民主集中制。
首先,我们来了解民主集中制是什么。它和很久以前恩格斯提出的民主概念是息息相关的:民主本身代表着大家共同的意愿,然而,若没有这样一个集中的意志来统一决策,大家是谈不成好事情的。也就是说,民主本身并不排斥集中,相反,它依赖于一定的集中。只有集中才能让民主起到正确的作用。这就是民主集中制的本质的东西。在很多年后,民主集中制这个概念就出现了。
它最先由列宁提出。民主集中制与官僚主义集中制和无政府主义都不同。其中前者违背了民主的本质,后者背离了集中的含义。它并不是忽略民主主体的意志,并不剥夺苏联每个共和国的自治权。相反,它建立在自治权的基础上。因此,它并不是一种霸权主义,并不是不民主的。
在中国的历史上,毛泽东也丰富了民主集中制的内涵。一方面,政府需要代表民意,从而为人民服务,符合人民的需求;另一方面,政府也需要集中的决策和管理,来提高行政效率。这两者就是民主制和集中制的关键。随后,毛泽东从资产阶级的角度对民主集中制进行了解读。它与资本主义社会的三权分立、分权制衡是完全不同的。
这样的话,我们就明白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含义:它强调同时兼顾民主和集中,能够很好保证人民参与民主生活,也能让民主生活规范有序。另一方面,它与我们人民当家作主的政体相适应,符合法律上的要求。这样,我们的国家机关围绕着民主集中制,就可以很好的开展活动了。
那么,民主集中制是如何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发挥作用的呢?首先,可以从人大代表的选举和产生上解释。选举人大代表本身体现了民主,而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就是一种集中。其次,在人大代表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审议权时,遵循着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这也是一种民主。最后的法律、决定等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东西,就变成了集中的体现。由此可见,民主集中制保证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有效运行,在我国民主的运转方面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民主集中制在人大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也有体现。国家机关由全国人大民主票决产生,使人民的意愿上升为国家意志。随后,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机关进行监督,国家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就这样不断地,人民意愿通过民主的方式集中到国家机关,让人民的意愿上升为国家意志。
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体制,各行政区域接受中央政府的领导。这就要求地方不仅要服从中央,还要充分结合它自身的特点行政,也就是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民主集中制很好地实现了这一点。国家机关和地方机关是上下级隶属的关系,在遇到大的困难和危机时可以快速贯彻落实上面的指令,行政效率非常高。而地方的人大和全国人大并不是隶属的关系,全国人大不能要求地方人大去干什么事情,他们只是享有不同的职权、在工作上有联系而已。因此,这就充分发挥了主观能动性,并且让国家行政的效率大大提高。
这样,我们就弄懂了我国民主集中制的全过程——人大通过民主协商等方式将人民意愿很好反映,又通过投票、表决等民主的方式将民意集中起来,上升为国家意志。这种不断地民主而又集中的过程也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过程。它一方面实现了党和人民紧密相连,让党能够明白人民意愿所在,切实做到“为人民服务”;另一方面也将党内和国家机关内的力量集中起来,提高做事的效率,办好大事。这正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所在。由于国体不同,西方国家并不适合民主集中制,中国也并不适合西方的自由民主。民主集中制是和中国民主不可分割的产物,它不仅深刻适应了中国的国情,而且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组织和活动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